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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塞舌尔毛里求斯外大陆架共同开发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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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与毛里求斯外大陆架共同开发案不仅是第一个外大陆架共同开发案,它还反映了共同开发最新的发展趋势以及近来海洋法的热点问题——公海与外大陆架制度协调的问题。作者从该案的背景、共同开发协定、特殊性以及意义等进行分析。

共同开发案的背景

塞舌尔和毛里求斯地处西南印度洋,两国关系友好,是非洲经济发展较好、政治比较稳定的两个发展中国家。年7月29日两国就专属经济区划定边界,但外大陆架即马斯克林区域尚未划定边界。该争议区域位于塞舌尔西南部、毛里求斯东北部,面积约为平方公里。为了及时得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回复,年9月18日双方达成《关于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注册的框架条约》,决定在提交外大陆架界限事宜方面进行合作。年12月1日,双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向委员会提出关于马斯克林地区外大陆架界限的联合注册。年3月30日该委员会通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年12月1日毛里求斯与塞舌尔关于马斯克林高原地区的联合注册的建议》,确认双方对该区域大陆架共同拥有主权权利。随后,两国决定就该区域的开发和管理继续合作。年3月31日,两国分别达成了《关于共同行使马斯克林高原地区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条约》(以下简称《共同行使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条约》)和《关于共同管理马斯克林高原地区大陆架的条约》(以下简称《共同管理的条约》)。前者表达了双方共同开发的意愿,后者详细规定了共同开发的原则与机制。

共同开发案的特点

该案不仅具有共同开发的一般特征,例如“临时性”“国家主体性”“功能性”“不影响性”,当事国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第一例外大陆架共同开发案

共同开发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的陆上石油开采活动。自年巴林沙特阿拉伯实施第一个海上共同开发以来,海上共同开发案例迄今近30例。在塞舌尔毛里求斯共同开发案之前,海上共同开发案基本上属于海里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共同开发案。而塞舌尔和毛里求斯共同开发案属于海里之外的外大陆架共同开发案。

二、管理区内所有的自然资源

本案之前的共同开发案主要针对一种资源开发,且以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为主。例如,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共同开发案、年日本韩国共同开发案、年马来西亚和泰国共同开发案、年越南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都是对特定区域内油气资源的开发,而不是对区域内所有自然资源的开发。而本案是对共同开发区内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与管理。

三、海洋资源与环境一体化保护

以往的共同开发案例只是针对某种资源进行合作开发,例如油气资源或者渔业资源。它们对共同开发区环境保护的问题并不重视。即使提到共同开发区内环境保护的问题,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缔约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实践中并不会采取措施。而本案《共同管理条约》第5部分专门对共同管理区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勘探等问题进行了一体化的安排与保护。本案关于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6个特点:第一,对共同管理区内的环境保护的规定不仅明确而且详细;第二,规定“缔约国应在合作保护共同管理区海底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适用“预防原则”;第三,引入了环境评估制度;第四,实施“海洋清洁战略”,指定当局需依据最佳国际实践、标准和程序,制定应急方案应对因开发共同管理区自然资源而造成的污染,并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第五,明确了污染赔偿制度;第六,对共同管理区上覆水域及公海的捕鱼活动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四、两国认为共同开发是国际法上的义务

学界对于共同开发是否为国际法上的义务持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开发是国际法上的义务,例如德国学者拉戈尼。有的学者否认共同开发是国际法上的义务,比如日本学者三好正弘和中国学者萧建国。但从本案的法律依据和共同开发协议的形式看,双方认为共同开发是国际法上的义务。首先,本案以《公约》第83(3)为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生效之前的共同开发实践都未明确援引该公约第73(3)、84(3)的规定。但《公约》生效后的共同开发案例普遍援引了该公约第73(3)、84(3)的规定,在共同开发协议中以之为法律依据。其次,本案共同开发协议采取“条约”的形式。条约是最正式的国际法文件形式。在《公约》生效之前,共同开发协议主要采取协定、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如年荷兰与德国共同开发案、年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年日本和韩国共同开发案、年英国与挪威共同开发案、年塞内加尔几内亚比绍共同开发案均采取“协定”的形式。比如,年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年马来西亚和越南共同开发案均采取“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生效后大部分共同开发协议,包括本案,都采取“条约”的形式。比如,1年尼日利亚和圣多美普林西比共同开发案,1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共同开发案,3年巴巴多斯和圭亚那共同开发案以及本案。这表明,缔约国认为共同开发是国际法上的义务。

共同开发案的意义

两国为了尽快开发外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联合提出了外大陆架界限,及时地成功获得了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批准。两国合作开发和保护马斯克林外大陆架的所有资源,有效维护了两国外大陆架的共同利益。

一、克服了资金和技术的障碍

资金障碍。深海海底开发,不仅需要投入巨额资本,而且周期长、风险大。一般进行深海海底探勘的国家不仅可以获得商业利润,还是科学、技术和工业化成熟的标志。据一位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专家透露,仅仅前期探勘、研发等费用就需要巨额投入,根据现有实践来看,开发多金属硫化物和钴结壳的成本更高。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塞舌尔和毛里求斯实现了教育、医疗免费的高福利,是非洲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但是深海海底勘探,无论对其中哪个国家来说都是巨大的投入。因此,双方合作可以举两国之力勘探和开发其外大陆架的资源,实现双赢。由于其成功的实践,还获得了英联邦秘书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等机构和组织提供的资金和技术的帮助。

技术障碍。深海海底处于极端的物理、化学环境,还存在生物多样性的未知性。深海海底勘探需要高端海洋技术。这些技术不仅仅包括勘探、开发,还包括运输和加工,此外还包括发电、升降、对矿物的收集、储藏、分离等技术。而且对船舶的装备要求高,船舶需具备先进的导航、定位和成像等技术。目前技术的开采深度为5米。深海勘探技术还在不断发展中。相对于多金属结核的开发技术,多金属硫化物和钴结壳勘探、开发技术还不成熟,而且难度更大,对技术的要求更高。塞舌尔和毛里求斯虽然与非洲其他国家相比经济比较发达,但是总体经济结构单一,工业化程度较低。塞舌尔国民经济产业以旅游、渔业和少量手工业为主。毛里求斯则以糖业、出口加工业和旅游业为三大支柱。因此,深海海底的勘探开发技术对两国是一个挑战,两国合作更有助于提升深海海底的勘探和开发技术。

二、体现海洋综合利用与管理的发展趋势

与以往共同开发案例不同,本案很好地做到了利用开发海洋资源与保护海洋环境与生态的平衡。本案对共同管理区的机制体现了国际保护海洋环境的4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污染防治原则、预防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引入了最新的环保制度——环境评估制度和保护区制度。它不仅仅着眼于单一资源的开发利用,而是着重所有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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