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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公司法和基金会法修正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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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对《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法》和《塞舌尔基金会法》的修正最相关的方面包括:

一、《国际商业公司法》修正案

第條–會計記錄的位置和保存

公司可以在其注册办事处或董事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地方保存其会计记录。但是,从年1月1日起,这些公司将被要求在塞舌尔保留其会计记录。

为此,这些实体已分类如下:

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贸易或业务运营,但持有其他公司或资产的权益。

大公司:年营业额超过万个SCR。

非大型公司:年营业额低于万份SCR。

要求每两年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仅提供会计记录,适用于:

o非大型控股公司

要求每半年提供一次会计记录和财务摘要,并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保存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适用于:

o大公司

o大型控股公司

o非大型非控股公司

所有公司都必须在年2月6日之前遵守这一新要求。

截至年12月31日,过去七(7)年与交易或运营相关的所有会计记录必须在年2月6日之前保存在塞舌尔。

所有被除名或解散的公司必须确保在被除名或解散的当年1月或7月之前,其会计记录可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查阅。

第條公司解散除記冊

因不遵守该法案和/或不续约而被除名并继续被除名一(1)年的公司将被视为解散。

申请必须在实体解散后一年内向注册处提交申请,以恢复公司。

该规定将于年1月1日生效。

第條-註冊處處長恢復註冊上的公司

注册处可以恢复因不遵守该法案而被除名的公司,但违反第(1)(a)(ii)和(iii)条的情况除外。

新法在恢复方面也有同样的规定,但增加了以下规定:

如果公司不遵守以下义务,注册处将不会恢复公司的名称:

o新法关于会计记录和成员和董事登记册的规定。

o《年实益拥有权法》中关于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规定。

恢复被除名或解散的公司只能提出申请:

o在《公报》刊登除名通知之日起一(1)年内。

o在解散之日起五(5)年内,根据正式解散程序。

现有的被除名公司将被视为在年1月1日解散,除非它们在年12月31日之前恢复。

该法律将于年1月1日生效。

第A條–記錄的保存

塞舌尔的注册代理商必须保留有关所有已解散,除名或终止至少七(7)年的公司的信息:

成员名册、董事名册及收费登记册,由公司最后一次除名或解散之日起计算。

会计记录自这些记录相关的交易或操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二、基金会法修正案

第30A节–注册代理

注册代理人必须保留任何被除名或解散的基金会或继续在塞舌尔境外成立的任何基金会的记录。此外,注册代理将被要求保留以下至少七(7)年:

基金会所需的登记册。

注册代理人保存的基金会会计记录。

第75节账簿和记录簿

基金会现在将被要求将其会计记录保存在塞舌尔:

年度财务摘要必须在基金会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编制并保存在基金会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将基金会的两年一次的会计记录保存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合规截止日期为年2月6日。

第條–向基金會恢復登記冊申請

恢复被除名或已解散的基金会的申请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出:

在基金会除名之日起一(1)年的任期内。

在正式解散程序规定的解散之日起五(5)年内。

第节-解散被除名的基金会

因不遵守该法案而被取消且未进行续展的基金会,如果在一(1)年内仍被注销,将被视为解散。

该法律于年1月1日生效。

A

C国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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